特别排放限值咨询
时间:2022-06-28 15:43:39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网友您好:您来信反映内容我们已经认真研究,现在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区没有制定过相关行业的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全部执行国家制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二、国家标准中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37号),重点区域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及化工等重点行业及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的现役企业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出台的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当前相关行业中完成改造的排口完全可以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请您按照相政策,严格落实排放要求,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祝您工作顺利。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hdjl/zsk_8258/202206/t20220627_207893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深度报道
- 2025-04-11一季度全省市政投资形势分析座谈会在宁召开
- 2025-04-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专题辅导讲座
- 2025-04-08赵乐际同芬兰议长哈拉-阿霍举行会谈
- 2025-04-03韩正会见英国汇丰集团主席杜嘉祺
- 2025-04-02韩正会见荷兰皇家飞利浦公司首席执行官贾博瑞
- 2025-04-01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